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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使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蓝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省卫生厅《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原则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

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3.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筹;

4.保障农民健康,重点抵御大病风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5.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实行大病统筹资金与家庭账户相结合;

6.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

7.方便农民,确保受益。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列入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合管委),县长任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计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文体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务院、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负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订、工作指导与协调;

(三)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五)成员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卫生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安排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合理预算经办中心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进行救助。

计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及符合政策的双女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行补助。

人劳部门负责落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

审计部门负责每年对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政策宣传、组织、筹资工作,鼓励农民主动参加。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卫生扶贫工作,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

药监部门负责农村药品市场和质量的监管。

宣传、文体广电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合管办),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运行情况,保证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序运行;

(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县人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水平;

(三)定期公布全县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检查、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按规定处理;

(六)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研究总结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七条  设立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作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编制10人,为独立法人的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卫生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二)按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三)管理合作医疗基金账目,编制基金预算决算;

(四)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五)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账;

(六)引导转诊参合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七)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八)定期向社会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九)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十)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十一)参与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十二)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副书记、副乡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副组长,宣传、民政、财政、纪监等干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在乡镇干部中指定。其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承担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调查登记及个人交纳部分的收缴、上解等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身份、外伤原因等情况的核实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

第九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负责经办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方针、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及时对参合就诊农民产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及核算补助;

(三)收集、分类、整理、保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档案资料;

(四)接待来本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的来访、投诉、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五)负责来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报销情况公示;

(六)负责来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身份等情况的核实;

(七)承办县合疗经办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成立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两委会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一名经办人、一名监督员及村卫生所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农村个人交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等工作,对本村合作医疗患者住院补偿、外伤原因等进行监督和公示。

第十二条  县合疗经办中心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县辖区内农业户籍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县合疗经办中心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理签订。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发给《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

(二)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和事。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合疗专干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合作医疗基金。资助的基金由县合疗经办中心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筹资标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三部分构成;

(二)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三)省、市、县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共补助20元;

(四)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适当予以提高;

(五)低保户、“五保户”等确实无力缴纳个人费用的农民,实行救助制度;

(六)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资金由财政承担;

(七)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村(组)农民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条  筹资方式。

(一)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县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家庭为单位筹资,由乡镇政府组织领导,乡镇财政所、包村干部和村委会共同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每年12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缴的下年度个人缴纳资金和乡镇、村集体扶持资金一并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列为本年度参合对象。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乡筹县管制度,在县合管委的领导下,由县财政局社保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年初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年末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合疗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实行由县合疗经办中心编制计划,由县财政局、卫生局双印鉴审批,由银行合疗支出专户分别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封闭式合疗基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三部分。农民个人筹资的50%进入家庭账户,农民个人筹资的另外50%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大病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凭据承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按季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县合疗经办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只有持县合管办发给的《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按规定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补偿。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年筹资总额的10%,分3年提取,提取后逐年上交省财政专户管理,动用后在次年补足 。风险基金提取、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发[2006]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由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管理,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农民家庭自主使用,可以结转、继承,超支不补,结余转入下一年使用,但不得冲抵下一年度个人应缴资金。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或确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置费等;批准实施的特殊检查、治疗、特殊材料费。以上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报销;

(二)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按标准补助费用;

(三)特殊门诊慢性病的诊疗补助费用(按照《特殊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资金补助办法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实行分门别类,分为单病种定额付费、非单病种分段按比例补偿以及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偿。对年终结余超过5%的大病统筹基金制定二次分配方案,经县合管委批准并报经市合办批复后为当年住院患者进行二次补偿。

第三十一条  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形式和方法。

(一)住院补助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50/人次,县境内的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人次,县境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500/人次,市级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人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500/人次。封顶线标准为1万元,即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二)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具体报销参照《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执行。

(三)非单病种补偿标准为,据当次住院医药费金额扣除起付线后属报销范围的分段按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在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住院费用小于 2000元(含2000元)费用段补助55%;20018000元(含8000元)费用段补助60%;8001元以上费用段补助65%。

2.在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住院费用小于 2000元(含2000元)费用段补助45%;20018000元(含8000元)费用段补助50%;8001元以上费用段补助55%。

3.在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住院费用小于 2000元(含2000元)费用段补助25%;20018000元(含8000元)费用段补助30%;8001元以上费用段补助35%。

(四)急诊及外出补偿标准

急诊应尽量选择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参照“非单病种补偿办法”执行。确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住院3日内向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补偿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人次,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人次;按照此起付线和非单病种补偿比例进行计算后,按70%给予补偿。

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患者,应选择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住院3日内向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补偿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人次,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人次;按照此起付线和非单病种补偿比例进行计算后,按70%给予补偿。

(五)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住院除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外,还可根据《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

 

第七章  住院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疗经办中心,按照方便农民就诊的原则和自愿申报、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程序,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同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实行合同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制定审核合作医疗相关诊疗规范,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解决诊疗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诊医院。

第三十五条  因急诊或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的,须在入院3日内向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电话备案。急性病康复治疗的应回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下,实行公示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基本用药制度,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2005版)》。

第三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县境内住院属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范围的,只向就诊的医疗机构支付定额中个人承担的费用,其定额补助部分在患者治疗出院后,由诊疗机构与县合疗经办中心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执行报销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属于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的,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当日持有效证件(合疗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到就诊医院合疗科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标准由医院当日按规定予以兑现报销。

第四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不执行报销直通车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于出院后15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持相关资料(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参合交费专用票据、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急诊或外出务工、居住等就诊住院的患者,出院后15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应资料凭据到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因急诊或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参合住院患者,办理补偿所需材料:

(一)有效的本户《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急诊证明原件(就诊医院出示或病历记载能够充分说明),外出暂住证或务工单位证明,外出旅游或探亲相关证明材料,属住院分娩的还须提交有效的准生证明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印章)、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住院医药费用清单;

(四)就诊医院等级证明(就诊医院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就诊医院新农合定点证明(由该地合疗经办机构出具)。

第四十三条  参加商业保险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不变,患者申请报销时须持住院结算票据、诊断证明原件,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留取其复印件,但须由患者本人签名(无书写能力者由委托人签名)。

第四十四条  县合疗经办中心每月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住院医药费用,与县外执行报销直通车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季度结算一次住院医药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向参合住院患者使用自费药品或提供合疗报销外服务的,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患者有权拒付。

第四十五条  对丢失合疗证的住院患者,待合疗证补办后,方可报销住院费用。

第四十六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因工伤和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医药费用及因医疗事故、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打架致伤、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用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一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形成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外药物的费用及输血费用;

(四)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斜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热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未经审批而进行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费用较高的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

(六)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保健费和按摩器械费。

(七)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超出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非临床需要而自己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不予报销;

(八)就医产生的交通费、调温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新生儿各项费用、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九)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十一)其他按规定不列入我县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

(十三)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合作医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合疗经办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核定服务项目,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技术服务准入,进行年度技术服务评审、服务满意度测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群众不满意,并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合管办设立投诉电话,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意见箱。对举报投诉,县合管办要作好详细记录,并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

第四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政务公开和三级公示制度。县合疗经办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合疗资金使用情况。新农合补助公示要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由乡镇合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各行政村政务公开栏、村卫生所室公示获得合疗补助的人员名单及金额,增加运行透明度,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监督权。

第五十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各乡镇人大等组织要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决策、管理层、基金运行状况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行检查督导制度。乡村两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对本级的合作医疗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县合管办要经常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检查督导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汇报制度。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要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

 

第十章   奖励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合管委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五十四条  县合疗经办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疗科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委合管委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单位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依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县合管委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合疗办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执行,原《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蓝政发〔2006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8年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偿标准(点击下载)

附件2:2008年蓝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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