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和医疗救助体系,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原则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农民健康,重点抵御大病风险的原则;
(五)实行大病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的原则;
(七)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列入政府有关部门、乡镇的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全家农业人口必须全员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妥善保管《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相关文书及就医与报销凭证;
(五)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人和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农业、编制、发改委、人口与计生、药监、监察、审计、广电、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
合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务院、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负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工作指导与协调;
(三)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五)合管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政府办指导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负责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卫生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具体业务和医疗服务的监督及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筹资、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协调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管,合理预算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合作医疗资金补助及医疗救助工作。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和发动工作,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机构及人员编制。
发改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人口与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育龄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协助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参加合作医疗中的问题和困难。
药监部门结合开展的农村药品“两网”(供应网、监督网)建设,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农村药品购销行为和渠道,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药品的质量。
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广电部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在黄金时段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我县合作医疗运行动态,动员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普及。
残联负责做好对残疾人宣传动员工作,帮助残疾人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助解决残疾人在参合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作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运行情况;保证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序运行。
(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县人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水平。
(三)定期公布全县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检查、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按规定处理。
(六)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研究总结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十条 成立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与县合管办合署办公),作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的经办机构,为全额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编制10人,属周至县卫生局代管。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按照合作医疗基金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三)严格按照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对参合农民进行医药费用的补偿工作;
(四)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预算、决算方案;
(五)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六)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资金的结算工作;
(七)审核、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和服务情况;
(八)负责相应的配套服务及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九)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十)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账;
(十一)参与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协助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负责本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调查登记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承担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的收缴、上解等工作;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收集、反馈与报告;
(五)建立和完善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县合管委及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委托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科,负责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方针、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及时对参合就诊农民产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及核算补助;
(三)收集、分类、整理、保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档案资料;
(四)接待来本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的来访、投诉、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五)负责来本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报销情况公示;
(六)负责来本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身份等情况的核算;
(七)承办县合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的收缴等工作,监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等。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五条 筹资标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组成;
(二)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三)省、市、县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分别补助8元、9元和3元,共20元;
(四)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适当调整。
(五)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六)农村双女结扎户子女每孩免去5元钱,由县财政负担,个人只缴5元钱。
(七)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本村(组)农民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六条 筹资方式
(一)中央、省、市财政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县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期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县为单位统筹,以户为单位筹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乡镇财政所、乡镇包村干部、乡镇卫生院共同组织,村干部和村卫生所(室)乡医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家庭个人资金筹集、上缴工作。
(三)每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缴的下年度个人缴纳资金足额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超过规定时间的不能作为下一年度新合疗参合资金。
(四)各乡镇必须认真填写《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建证登记表》、《周至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登记表》,并将有关表册报县合管办。同时提供各村农民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资金全额上缴基金专户的凭证。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乡筹县管制度,在县合管委的领导下,由县财政局社保科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并在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年初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年末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合疗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实行由县合疗经办中心编制计划,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双印鉴审批,由银行合疗专户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封闭式合疗基金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其中大病统筹基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的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40%组成;家庭账户基金由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60%组成;风险基金按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总额的3%计取,总规模保持在年度筹资总额的10%,达此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凭据承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按季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挪做他用。
第二十条 县、乡合疗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统一建档,设置统一的总账、明细账(台账)。实行微机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记账到户到人,做到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县合管办发给的《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补偿。
第六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及确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置费等;批准实施的特殊检查、治疗费。以上费用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补助;
(二)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按标准补助费用;
(三)特殊门诊慢性病诊疗补助费用(按照《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家庭账户资金由县合疗经办机构管理,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超支不补。实行农民家庭自主使用,可以结转,可以继承,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冲抵下一年度个人应缴资金。
第二十四条 风险基金是指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的专项储备资金,提取比例为年度新农合筹资总额的10%,分三年提取,提取后逐年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动用后在次年补足。风险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发[2006]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金补偿办法: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行分门别类,以单病种定额付费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当年结余资金超过新农合基金总额的5%时,可考虑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补偿办法经市合疗办批准后为当年住院患者进行二次补偿。
第二十六条 设置住院起付线。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元/人次,县境内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人次,县境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人次,市级定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人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人次。
第二十七条 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形式和方法
(一)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规定部分疾病的定额付费标准和合疗补助费用标准(具体见《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及入出院判定标准》);
(二)尚未确定单病种定额付费的,根据当次住院医药费金额扣除起付线及自付费用后分段按比例补助。标准暂定为:
1.在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住院费用小于2000元(含2000元)费用段补助55%;2000-8000元(含8000元)费用段补助60%;8000元以上费用段补助65%。
2.在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在乡镇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基础上下调10%;
3.在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在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基础上下调10%;
4.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在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基础上下调10%;
5.急诊在所在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办法参照“非单病种补偿办法”执行。确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人次,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人次,按照此起付线和非单病种补偿比例进行计算后,按70%给予补偿。
6.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患者,在所在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发生的的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人次,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人次,按照此起付线和非单病种补偿比例进行计算后,按70%给予补偿。
(三)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
(四)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农民住院除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外,还可根据《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
第七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县合管办依据新农合有关规定,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审查,按照方便群众就诊,兼顾医疗特色的原则,择优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制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诊疗规范,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解决就诊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争议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自主选择就诊医院。
第三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急诊需住院或因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的患者应选择所在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因急诊可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非急性病或急性病康复治疗的应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实行公示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优质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住院基本用药制度,用药目录以《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2005版)为准。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特殊治疗与检查审批制度,执行《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单病种定额付费的,只向就诊的医疗机构支付定额中个人承担的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定额补助部分在患者治疗出院后,由医疗机构与县合疗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执行报销直通车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属于单病种定额付费的,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当日持有效票据及证件到就诊医院合疗科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标准当日予以补偿。特殊情况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不执行报销直通车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于出院后10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持相关资料凭据(诊断证明、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合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等)经县合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补偿手续。
第三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急诊或因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住院患者,入院后72小时内应及时向县合疗经办机构电话备案,出院后10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应资料凭据经县合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补偿手续。
第四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急诊或因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住院患者,办理补偿所需材料:
(一)有效的本户《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异地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属急诊住院的还须提交急诊证明原件,属住院分娩的还须提交有效的准生证明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三)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四)有效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及就诊医院等级证明等;
(五)因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等的住院患者还需提供外出务工或居住证明和就诊医院新农合定点证明(由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参加商业保险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不变。
第四十二条 县合疗经办机构每月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住院医药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向参合住院患者使用自费药品或提供合疗报销外服务的,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费用,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第四十三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及使用超出《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2005版)范围的费用;
(三)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四)未经审批而进行的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的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六)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超出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非临床需要而自己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等不予报销;
(七)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新生儿各项费用、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点名(医生、护理)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八)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等),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十)其他按规定不列入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
(十二)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合作医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第九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乡镇及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召开。每年召开1-2次,主要听取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县合管办反馈。县合管办接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后需在两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合管办设立投诉电话,印制在合作医疗证上,同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投诉,县合管办要作好详细记录,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者本人。
第四十七条 实行合作医疗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县合疗经办机构的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实行社会监督。聘请有关监督机构的人员及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和有威望的村民代表为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开、公示制度。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坚持做到“四公开,一公示”,即:公开权利与义务;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用药目录;公开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特别是村级公示,要由县乡镇合疗管理经办机构在行政村每月公示,并把新农合补偿公示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实行检查督导制度。乡、村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的合作医疗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县合管办要不定期开展合作医疗的检查督导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汇报工作。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考核制度。由县合管委组织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五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户《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利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及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合疗基金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
(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依据《执业医师法》予以处理,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有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处方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为基本用药列入报销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及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县合管办可依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合管委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合疗办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周政办发〔2006〕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8年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偿标准
附件2:2008年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