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指南与收费标准
入院须知
尊敬的患者及亲属:
您好!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医,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您将享有获得与我院医疗技术水平相当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享有知道自己病情和治疗方案的知情权和相应的决定权,您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宗教信仰、文化背景会获得尊重,您的病情会受到医院保密。
医院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担负着为广大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为使您和其他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医院正常诊疗工作秩序,在您住院后,请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监护人仍为其家属或患者单位,医院只进行医疗和护理工作。
2、您应向医务人员详尽地如实提供您的健康情况,既往患过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近期是否到传染病疫区等。就诊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如果不使用真实姓名,您就放弃了真实姓名的权益,将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
3、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新药、新疗法、新技术、实验性医疗等情况时,应当由您或您的代理人签署同意书。为切实履行您的知情同意权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请您慎重考虑,认真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规范文书。这些文书一经双方自愿签署,就具有了相应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您应遵从医师的医嘱和配合治疗。
5、由于精神科疾病的特殊性,如自伤、伤人、毁物、外跑等,我中心病区管理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开放式管理,或对兴奋病人或治疗不合作等所采取约束措施,不属“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的自由”或“非法拘禁”行为等。
6、患者在住院期间,由于受精神症状支配,若发生防不胜防的自伤、伤人、毁物、外跑、躯体疾病等情况,以及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监护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7、您应按时足额缴纳住院费用并按医嘱出院。
8、当您身体出现不适情况(胸闷、憋气、心慌、呼吸困难、烦躁、头晕等病情变化)及生活需护士帮助时,请随时呼叫医务人员,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9.查房、治疗时间请您不要离开病房。不得在病室内玩扑克、大声喧哗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
10.住院期间未经医师同意请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
11.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及医院同意不得到院外就医、购药及私自采取其它治疗手段。
12.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病区、病室内吸烟和使用锐利、危险性物品。请勿将家用电器带入病房使用。
13.患者个人的机密文件、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或请家属带回保管,防止丢失。
14.探视及陪伴时,患者及亲属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探视制度,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患者不得将来探视的人员自行留宿或陪床。探视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7:30,节假日9:00~17:30。
15.您不应要求医务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虚伪病假证明书或虚伪发票。
16.您不应随便浪费医疗卫生资源,例如丢弃、虚开药品或医用卫生材料等。
17.您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保持理智、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可与医院协商解决,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绝不能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更不能殴打医务人员和损坏医院公共设施和财物。
18.为保护其他患者及医护人员的权利,您还应遵守医院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19.患者在住院期间,根据其病情的需要,若进行电休克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新药、新疗法、新技术等,在使用、治疗前通知家属,所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监护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20.探视及陪伴时,必须严格遵守我中心探视陪伴制度,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未留陪人者禁在病区内留宿。
监护人等应及时交付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违反上述规定引发的一切后果,需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服务监督:
您如对我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医疗和护理质量、医院管理等方面有意见,或有医务人员向您索要钱、物等情况,请向医院纪检部门反映,我院将认真对待并按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85551507
感谢您及家人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合作,祝您早日康复!
出院须知
1、根据患者目前病情及专家会诊的意见,患者病情经过治疗已痊愈或基本稳定,不需治疗,可出院在院外继续康复或进行辅助治疗和护理。
2、精神药品为特殊药品,请患者亲属保管好药品,勿交与患者保管,以防发生意外。如发生误食大量药物,须立即就近至医院进行紧急处理。
3、请按时带患者前往我院门诊复查,以便根据您患者病情的变化进行药物调整,或对某些药物的副反应进行血象监测等。
4、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治工作秩序,请您在接到医务人员通知后,尽快到我院出院办理处(住院大楼紧邻)办理出院手续,并付清全部医药费用。
5、请您携带全部住院期间预缴费清单。如有遗失预缴费清单,需要所在单位或村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并附上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本院医务人员签字担保。
6、如因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干扰了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我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您承担。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查询、复印病案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二、医院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或者警官证原件或者军官证原件);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者的身份证原件或者警官证原件或者军官证原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果二者在同一户口本上,则户口本有效,否则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二者的身份证原件或者警官证原件或者军官证原件)、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果二者在同一户口本上,则户口本有效,否则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者的身份证原件或者警官证原件或者军官证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果二者在同一户口本上,则户口本有效,否则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原件或者警官证原件)后予以协助。
四、 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六、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核对无误后,由病案室和医务科加盖印章。
八、在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局文件,收取查询复印费用。
九、解释咨询部门和电话:医务科 029-85551510
乘车路线
地址:西安市大雁塔东曲江新区雁引路15号,
邮编:710061
乘车:501中巴、610路、21路、601路终点、715中巴(海洋馆站)下车向东50米即到。
联系电话:门诊85551365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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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三级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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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执行价格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及说明 |
批准文号 |
|
住院诊查费 |
日 |
8 |
8 |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 |
|
陕价费[2002]52号 |
|
救护车费 |
公里 |
3 |
3 |
计算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 |
过路过桥费 |
陕价行发[2006]40号 |
|
病房取暖费 |
床日 |
3 |
3 |
含燃煤锅炉、集中供暖 |
使用煤炉取暖按1.5元/日收费;使用天然气、电锅炉及中央空调取暖按7元/日收费 |
陕价费[2002]52号 |
|
空调降温费 |
|
四人以上间 |
床日 |
3 |
3 |
|
中央空调降温按2元/床日加收 |
陕价费[2002]52号 |
|
三人间 |
床日 |
4 |
4 |
|
|
二人间 |
床日 |
6 |
6 |
|
|
单人间 |
床日 |
10 |
10 |
|
|
床位费 |
|
四人以上间 |
床日 |
15 |
15 |
|
|
陕价费[2002]52号 |
|
三人间 |
床日 |
20 |
20 |
|
|
|
二人间 |
床日 |
30 |
30 |
|
|
|
单人间 |
床日 |
60 |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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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 |
小时 |
4 |
4 |
含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监护、监护医生、护士严密观察病情,监护生命体征;随时记录病情,作好重症监护记录及各种管道与一般性生活护理 |
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 |
陕价费[2002]52号 |
|
精神病护理 |
日 |
20 |
20 |
不含重症监护 |
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不再另收取其他级别护理 |
陕价费[2002]52号 |
|
狂躁型精神病护理 |
日 |
30 |
30 |
不含重症监护 |
陕价费[2002]52号 |
|
吸痰护理 |
日 |
6 |
6 |
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入 |
一次性吸痰管 |
陕价费[2002]52号 |
|
一般专项护理 |
项/次 |
5 |
5 |
包括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备皮 |
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 |
陕价费[2002]52号 |
|
大抢救 |
日 |
150 |
150 |
指1.成立专门抢救班子;2.主管医生不离开现场;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 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外会诊;5.专人护理,配合抢救。 |
药物及特殊消耗材料;特殊仪器。会诊费另计 |
陕价费[2002]52号 |
|
中抢救 |
日 |
100 |
100 |
指1.成立专门抢救小组;2.医生不离开现场,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 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会诊;5.专人护理,配合抢救。 |
药物及特殊消耗材料;特殊仪器。会诊费另计 |
陕价费[2002]52号 |
|
小抢救 |
日 |
50 |
50 |
指1.专门医生现场抢救病人。2.严密观察记录病情变化;3. 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请院内会诊;4.有专门护士配合。 |
药物及特殊消耗材料;特殊仪器。会诊费另计 |
陕价费[2002]52号 |
|
留置导尿 |
日 |
5 |
|
含膀胱冲洗 |
|
陕价费[2002]52号 |
|
导尿(使用一次性导尿包) |
次 |
35 |
35 |
|
|
陕价费[20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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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换药 |
次 |
40 |
40 |
创面在50c㎡以上 |
烧伤换药除外,包括门诊拆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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