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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出台十条措施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2007-4-3 信息源:西安卫生信息网
 
   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参合农民能享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合疗工作的运行情况,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出台十条措施。            
    一、严格价格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的,合疗中心除将违规收取的费用扣除返还患者外,还将对医疗机构收取10倍的违约金。
    二、单病种实行刚性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每一单病种的执行率不得低于全年收治该病种总数量的85%。对单病种执行率低于85%的定点医疗机构,合疗中心除扣除未达标部分人均超收费用外,并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收取5倍违约金。
    三、坚持告知制度。各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手续。对事先未履行告知程序或医疗机构因无法满足参合住院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而提供的特需服务费用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按该费用收取定点医疗机构5—10倍的违约金。
    四、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当月出院合疗患者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5%,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费用的10%,单例患者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费用的20%。自费药品使用必须事先告知用量及费用,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县合疗中心扣除。
    五、坚持合理检查。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阳性率应达到要求。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县合疗中心将扣除低于标准部分的检查费用。
    六、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医疗机构近两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情况,参考西安市县级及二级医疗人均费用统计,制定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均费用定额,由县合疗中心每月核算,对当月超出部分,由县合疗中心暂扣,年终按全年住院患者总数核算,超出部分全部予以扣除。
    七、坚持公示制度。凡未按时公示或未公示,发现一次收取定点医疗机构50元违约金;村级卫生室未按时公示或未公示的,发现一次收取辖区定点医疗机构30元违约金。对累计三次以上不按规定定期公示的,除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外,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村卫生室暂停门诊定点资格。
    八、坚持病历资料逐一审核制。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上报的病历资料,县合疗中心须坚持逐一审核,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对参与合疗资料审核人员实行量化考核。
    九、加强现场监督。县合疗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监督,二级医院每月不少于2次,一级医院每月不少于1次。动态监管,及时纠正和解决合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规范参合住院患者计费及直通车报销工作。入院时要向患者做好合疗政策宣传,告知应提供的证件,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记帐,纳入住院费用清单及收据,坚决杜绝另行门诊现金支付,对就诊当日入院的参合患者,明确入院指征后各项检查、用药应在入院后实施。对因手续、证件不全,出院当日不能报销的患者要履行告知手续,否则按违反报销直通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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