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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5-01  信息来源: 卫生厅农卫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了促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突出问题,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确定一批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满足、方便基层医疗单位和患者的转诊救治需求。使得患大病、重病的农村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能够享受到良好的服务和适宜的医药费用负担,最大限度的得到实惠和方便,为了规范患者就诊秩序,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履行有关手续,为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特约中、省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三条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整体成为定点,也可以以科室或者专业为单元成为定点。

  第四条 拟成为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必须是国家部委或省卫生厅直接批准执业的三级以上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具有同等的申请资格。申请医院自愿向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合疗办,设在省卫生厅农卫处)递交申请。经相关程序评审后,由省合疗办批准取得定点资格。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要向省合疗办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一份副本复印件。提供陕西省卫生厅确认的《重点学科和优势医疗专科》相关文件。申明拟成为定点的专业科室。提供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定点的相关科室的技术结构及实力情况。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享有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协议或规定及时得到补偿资金的权利。

  第七条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科室的人员,应该熟悉国家及我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自觉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原则,接诊治疗合疗病人,努力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者提供规范的、价格适度、质量良好的临床医疗服务。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1.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力求用最廉价的辅助检查确诊病情,杜绝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或重复检查。实行同级医院检查互认制度。 CT、核磁共振、彩超等对参合患者的大型检查年阳性率不低于75%。

  2.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同类疗效相近的药物应首先选用最基本的品种,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药品使用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超出此范围的药品均为患者自费药品。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应为通用名。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在参合农民住院总费用中的比例。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直系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年度内在本院住院的所有参合患者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所有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总费用的38%。年度内所有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所有参合患者住院药品总费用的10%。

  3.治疗方案要科学、经济,尽量减少使用不必要的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械。根据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不合理的检查、用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费用。

  4.定点医院要优先安排合疗患者住入扶贫病房,对检查、手术费用优惠(减免10%)。并把住院时间控制在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天数内。

  5.医院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6.要严格审核患者的合疗证、身份证是否相符,严禁冒名就诊骗取合作医疗基金。医院不得编造虚假医疗文件,不得虚挂病床诊疗患者,严禁医患串通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7.患者出院后,要将其住院病历的全部资料复印件和全部费用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挂号邮寄患者所在县(市、区)合疗办(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并接受患者所在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调查与询问。

  8.每季度末要将参合患者住院情况详细列表上报省合疗办。具体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县(市、区)、所患病种、治疗方式、治疗效果、治疗费用。此项工作将作为省合疗办评价定点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要服从省合疗办管理。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试点工作。

  第十条 省合疗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合疗办与省级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一年。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省合疗办将协同新闻媒体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明查暗访,在合作医疗试点县征询出院患者对定点医院的服务满意度,对工作规范、服务良好的定点医院,在全省通报表扬,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造成患者投诉或者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要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合疗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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