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与住院医保患者
相关的医保政策规定及费用报销比例
根据省、市医保政策及我院的实际情况,与住院医保患者相关的规定和报销比例有如下:
首先,住院总费用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完全自费的项目:如伙食费、调温费、赔偿费、超床位费等;
2、规定的乙类药品应承担的比例费用:有10%、20%、30%三个档次;
3、经家属或患者同意使用的非《药品目录》范围的自费药品;
4、起付标准(门槛费,三级医院):第一次850元、第二次600元、第三次400元;作为对我院及精神患者的优惠政策,市属医保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即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只收一次起付费(850元),与住院次数无关.
其次、报销的比例及分段如下:
5、报销比例分在职、退休两档;
6、报销计算按费用进行分段(市医保):
1)起付标准-5000元:
在职:报销82%, 个人自付18%;
退休:报销85%,个人自付15%;
2) 5000-10000元:
在职:报销84%,个人自付16%;
退休: 87%, 13%;
3)10000-20000元:
在职:报销86%,个人自付14%;
退休: 89%, 11%;
4)20000-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88%, 12%;
退休: 91% 9%;
7、省医保目前的报销计算不进行分段:
在职:报销84%,个人自付16%;
退休:报销86%,个人自付14%;
8、各区、县及外地医保因各地的实际情况及相应的经济水平不同,目前的报销比例各不相同.
9、简易计算公式:
(住院总费用-完全自费项目-乙类药品比例费用-起付标准)×比例%=报销费用及自付费用.
10、根据经验及实际情况,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与报销部分比例为
3:7.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医保办
20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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