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
一、权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享有为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协议或规定及时得到补偿资金的权力。
二、义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患者提供规范的、价格适度、质量良好的医疗服务。
1、 严格掌握检查指征,用廉价的辅助检查确诊病情,杜绝重复检查。实行同级医院检查互认制度。CT、核磁共振、彩超等大型检查对参合患者的年阳性率不底于75%。
2、 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同类疗效相近的药物应首选最基本的品种,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药品使用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超出此范围的药品均为患者自费药品。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应为通用名。所有参合患者住院药费用不得超过参合住院总费用的38%。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参合患者住院药品总费用的10%。
3、 不合理的检查、用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费用。
4、 优先安排合疗患者住入扶贫病房,对检查、手术费用优惠(减免10%)。
5、 设置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积极宣传合疗政策。做到床头床尾一对一宣传。
6、 患者出院后,要将其住院病历的全部资料复印件和全部费用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挂号邮寄患者所在县合疗办(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并接受患者所在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调查与询问。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合疗办
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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