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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的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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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8 4版 社会周刊:心理导刊 编辑:王政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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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师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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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杀死10人的陕西特大杀人案犯邱兴华继2006年10月19日被一 审判处死刑之后,再次引起舆论关注。刘锡伟教授、陈志华律师呼吁 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我投赞成票。
种种迹象表明邱有精神病 ⒈性情改变自2005年下半年起,邱兴华和以前比就像突然变了个 人,脾气变得非常暴躁,无缘无故打骂孩子。 ⒉知觉障碍案发前5天,邱突然回到阔别8年的岳父母家,期间有 人看到他在脸盆中放两块石头,却对人说是螃蟹,这显然是错觉。经 常半夜醒来一通乱骂,晚上一个人在黑暗角落里自言自语,说明存在 幻听。 ⒊嫉妒妄想2006年5月19日,邱从外面打工回家后,开始对其妻 表示怀疑,辱骂、殴打妻子。5月23日,邱突然对妻子说“我觉得两 个女娃不是我的。你做了那个事情你不承认了”。无论妻子如何解释, 邱仍坚持其看法,并提出抽血化验以确定两个女儿是否为其亲生。警 方通过DNA鉴定否定了邱兴华的猜疑。一审被判死刑后,在法定期限 的最后一天,邱兴华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非常特别,不是为了保命, 而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她妻子对他有“不忠”行为。据此,可以认定 邱兴华在案发前有病态的嫉妒妄想,并与后来在铁瓦殿杀人有直接关 系。 ⒋无自知力自知力是指精神病人对其本身精神病状态的认识能力。 目前,邱仍然坚持认为其妻有外遇,称自己精神正常,这是典型的无 自知力的表现。 ⒌杀人手段残忍,滥杀无辜邱案之所以引起极大民愤,其原因之 一是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滥杀无辜,非常人所为。邱先向受害人头 部各砍数刀,随后,又用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使10人全部死 亡。而后,邱又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 ⒍法官的回答邱兴华一审判决之后,主审法官王晓在接受媒体采 访时说:“直至审结,我仍然无法理解和评价邱兴华这个人……邱兴 华的行为是杀人成性,还是别的?我不得而知。” 由此可见,邱兴华存在精神病的种种迹象,理应进行精神病司法 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事关重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法治社会,其奉行的司法理念应该是“无罪推定”,而不是“ 有罪推定”。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利,不厌其烦地验证其是否应该获罪。 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应该是普遍权利,包括“杀人魔鬼”在内。 既然法律对精神病人做了相关的保护规定,那么我们就理应让保护规 定落到实处。给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这是顺应法理的事,这是程 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不能因为公众的集体愤怒情感而不做,不管其鉴 定结果如何,这都是犯罪嫌疑人享受合法权利的表现,体现了司法的 公正。在一个以法治社会为目标的国家,司法不能为了迎合死者家属 的意愿和社会舆论,选择可能存在不公的审判方式,将一个可能是精 神病患者的杀人案犯送上断头台。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是现 代文明的体现。如果不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那将成为让法律 蒙羞的判决。 解决精神病人的问题,最有效的手段是治疗,而不是定罪砍头。 精神病人杀人恶性事件的不断发生,正说明我国要加快发展精神卫生 事业,提高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治疗力度。精神卫生不仅是一个重要的 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没有精神健康,就没 有精神文明;没有心理健康,就没有和谐社会;这就是血案告诉我们 的深刻道理。 陕西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师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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